品资所“纪见科研”(二)

  作者: 蒲树和   来源: 所纪委  日期: 2026-06-02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委务会议审定,对多起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本期摘选4个基金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项目书代写、图片抄袭、数据买卖、经费套取等问题,希望各位科研人员通过剖析身边的“活教材”,帮助大家厘清认知误区、认清法纪边界,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共同守护科研净土,护航热带农业品种资源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项目书代写问题

  北京某高校张红宇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701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案例警示:项目申请书是科研思路、研究规划、学术能力的直接体现,委托第三方代写属于典型的学术造假、投机取巧行为。部分科研人员存在“重立项、轻研究”“走捷径、图省事”的错误想法,妄图借助外部代写提升申报成功率,看似省力,实则触碰科研诚信红线。科研立项的核心在于立足自身研究基础、依托真实科研积累开展谋划,代写行为不仅违背科研初心,也会扰乱公平公正的项目申报秩序。

   

  案例二 图片抄袭、伪造篡改问题

  湖南某医院沈二栋、辽宁某高校孙哲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抄袭、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72548),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案例警示:实验图片是科研成果真实性、客观性的直观佐证,图片抄袭、伪造篡改是学术领域高发的不端行为。个别科研人员为快速产出成果、美化实验结论,对实验图像进行修改变造、直接挪用他人成果图片,严重违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

   

  案例三 数据买卖问题

  上海某医院齐华林,上海某高校刘峰,江苏某高校王霄霖、束余声,福建某高校邢金春,福建某高校张清妹、陈捷,安徽某高校刘进军、唐碧,江苏某高校安勇,广东某高校唐晖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买卖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70604、81170046、81502002、82100692),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案例警示:科研数据是科学研究的核心根基,数据买卖、虚构数据是性质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部分人员急功近利,忽视试验调研、潜心研究的过程,妄图依靠交易数据拼凑成果,严重破坏学术公平。

   

  案例四 违规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辽宁某高校郭江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案例警示:科研项目资金是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套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既是违反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更是触碰财经纪律、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少数人员混淆公私界限,认为项目资金可以随意支配、变通使用,最终酿成违纪后果。

   

  纪法链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管理要求: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警告;(四)内部通报批评;(五)通报批评;(六)暂缓拨付项目资金;(七)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八)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九)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十)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所纪委提醒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通报国内多起相关案例,明确持续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项目申报、评审、执行、成果发表、经费使用全链条中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经费违规行为实行 “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在此提醒全所广大科研人员:一要坚守科研初心,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把求真务实贯穿科研工作全过程;二要严守科研诚信,坚决抵制代写申报材料、抄袭造假、数据买卖等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三要严守财经纪律,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公私分明,杜绝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问题;四要压实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团队、守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