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资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 chenth   来源: 品资所  日期: 2016-02-27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实用的危险化学品及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污染环境,确保不使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等性质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三条 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负责我所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物保管、领用及处置,所办公室负责我所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核备案,各部门负责我所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物使用、临时保存及收集。
第四条 全所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与安全意识,对盛放化学危险品后的容器、使用产生的化学危险品废液或过期的化学危险品试剂,均要单独存放、集中收集,并标注废液名称,并将废液登记造册。任何人无权将危险化学品自行处理或送人。
危险化学品废物将由所定期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于下水道或厕所。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
第五条 科研所需危险化学品,由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量以书面形式向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提出申请,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上报所一级相关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
第六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做好验收,并对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日期进行登记造册后,统一保管于指定的保险柜和特定仓库,保险柜上两把锁,仓库锁上一把锁,三套钥匙分别由三人管理。
第八条 实验需使用到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填写《品资所危险化学品申领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备案后方可领取药品。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人员,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妥善保管,防止发生事故。实验完成后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物品,使用人要及时送回仓库管理人员,并提交书面说明;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登记回收物品的品名、数量及日期,并密封保存于专用保险柜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要控制和减少有害气体在室内的排放,以保持实验室空气流通。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要配备通风橱,生物安全柜。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若条件允许,有关实验室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产生的有害废液,严禁导入下水道,必须先倒入指定容器,经过中和或经过氧化、还原或其他化学处理后方可排放。对剧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不能消除毒害的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各部门请填写《品资所危险化学品废液登记表》。
第十二条 可以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埋入地下,不能降解的交由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各部门请填写《品资所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收集登记表》。
第十三 对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不应当做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交于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凡在我所内使用、储运危险化学用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做好安检记录。如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资源共性技术研究室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各部门须有相应经费处理危险化学用品废物,对严格遵守此规定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化学用品废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如违反本规定而发生安全问题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